一、各部门对所使用的各种公用物品必须精心爱护,严格管理,正确使用,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专门清单,定期检查清点。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等物品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防止损毁、丢失。
二、公物使用人未经批准,严禁将所使用的物品擅自转借他人使用,因擅自转借他人使用造成公物损毁、丢失的,由转借人按原物价款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承担因此产生的其它责任。
三、使用人在本人使用期间发生公物丢失的,扣发使用人该季度目标管理奖。如失物在六个月内未找回的,由使用人承担原物品购买价20%的经济赔偿责任(放在室内门被撬开盗走的除外)。
四、干警调离本院或退休的,须将使用的公用物品完好移交给办公室登记,不得私自带走或转借本院其他干警使用。移交清楚后,政治处才能开出调令及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