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院务会议,是本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讨论研究全院工作的行政会议。
二、院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主持召开,由办公室秘书负责记录。
三、院务会议的主要内容:讨论本院的工作计划、部署和总结报告;决定涉及全院性重要工作安排;传达学习贯彻上级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本院行政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院务会议,在讨论研究中,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会议上充分发表,如意见被采纳,也可以保留意见,但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五、院务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