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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检察院提出刑事抗诉的一起盗窃、抢夺案件获二审改判
2019-01-08 14:49:00  来源:句容检察在线

  句容市检察院提出刑事抗诉的

  一起盗窃、抢夺案件获二审改判

  近日,由句容市检察院提出抗诉、镇江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被告人钱长顺盗窃、抢夺一案,经镇江市中级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撤销原一审刑事判决,并在原审判决基础上增加有期徒刑二个月,罚金500元。

  2018年1月29日,句容市检察院依法以钱长顺(男,49岁,江苏句容人)涉嫌盗窃罪、抢夺罪向句容市法院提起公诉。4月18日,句容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将检察机关指控的抢夺罪改变定性认定为盗窃罪,并以盗窃罪判处钱长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审理阶段,对于检方指控被告人趁独居老人睡觉之际,强行拽下其佩戴的一对金耳环后逃离现场,致使老人耳部受伤的一起抢夺事实,检法两家发生认识分歧。办理该案过程中,句容市检察院坚持证据意识和监督意识并重,依法提出抗诉后得到镇江市检察院支持,并最终二审改判。一是立足细致审查敢于坚持观点。审理阶段,法院曾建议检察机关对该起事实变更起诉为盗窃,该院随即召开案件分析会,全面研究案情及证据,综合该案侵犯财物的贴身性、取财行为的轻微暴力性等特征,认定该起事实构成抢夺罪,未予变更起诉意见。二是主动请示汇报争取业务指导。法院一审判决改变定性后,该院立即将抗诉线索向镇江市检察院汇报,镇江市检察院就证明被告人“公然夺取”主观心态等方面补证工作提出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抗诉工作思路。三是围绕核心问题强化证据支持。该院结合市院指导意见,通过询问被害人及相关证人,重点围绕耳环结构及佩戴方式、被害人损伤情况等补充证据,证据链条得到有力完善。据此,该院经检委会审议通过,于4月27日依法向镇江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镇江市检察院予以支持。

  8月2日,镇江市检察院张新祥检察长就该案亲自列席镇江市中级法院审委会,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意见,深刻阐述检察机关抗诉理由。经表决,镇江市中级法院审委会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予以支持。近日,镇江市中级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以被告人钱长顺犯盗窃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编自刑事检察一部报送材料)

  报:市委、政府、人大、政协、政法委、市有关领导、市院;

  送:市公安、法院、纪委、司法、人大内司委;

  发:本院领导、各科室局、存档。

  编稿:张华月核稿:汪兴东 校对:杜希打印:潘道青

  编辑:许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