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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0-08-26 16:09:00  来源:句容检察在线

  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执行检察

  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鹏

  2019年6月20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报告2016年以来刑事执行检察①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刑事执行作为国家刑事司法活动最后环节,事关惩治预防犯罪效果,事关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事关司法公信权威,依法对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2016年以来,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坚强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支持下,我们始终坚持从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高度来看待刑事执行及其监督工作,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办理的1起案件获评全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优秀案件,在镇江市检察机关综合考评中保持前列,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两次被荣记集体三等功,驻看守所检察室连续两届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

  一、以专项检察为牵引,依法全面履职,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在依法加大对刑事执行各环节监督力度的基础上,聚焦突出问题,针对性开展专项监督行动,坚守刑事执行公平正义底线。

  一是强化刑罚执行监督。针对部分罪犯审前未羁押、法院判处监禁刑后未交付执行,导致罪犯长期流散社会、甚至再犯罪等问题,于2016年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采取联席会议、主动走访等方式,与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共同摸清底数、研究会商,清理出未交付执行罪犯6名,已监督收监5人。依托驻看守所检察室加强日常监督,对2017年以来新近判决未交付的2名疾患罪犯,依法监督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②。纠正不及时交付执行、违法拒绝收监等不当情形8件,有效避免此类问题前清后积、反弹回潮。去年10月,我们与法院、公安等7部门协作联动,对1名被判处实刑后5年仍未交付执行的罪犯,依法监督收监执行,有力维护刑罚权威。坚决防范和纠正“有权人”“有钱人”犯罪后“以权赎身”“提钱出狱”等问题,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为重点开展专项检察,并对2015年下半年以来社区矫正中11名职务犯罪在矫罪犯登记建档、逐案审查。经检查,我市未出现一起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二是强化刑事强制措施监督。以邻里纠纷、家庭矛盾、交通肇事等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在押人员出现重大疾患不宜羁押等案件为重点,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③工作,着力减少不必要审前羁押,促进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共向办案机关对70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采纳率100%。创新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第三方参与机制,在镇江市检察机关首次通过公开审查评议方式办理此类案件,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专门派员现场观摩、并充分肯定。部署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④专项监督活动,共监督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2人,纠正违法情形8人次,对监督发现、梳理总结的共性问题提出类案监督意见2件,并就相关问题与公安机关充分沟通、研究会商,协作建立信息通报、同步监督等工作机制,共同强化源头防范,促进提升规范水平。

  三是强化社区矫正监督。加强与法院、公安及司法行政部门的信息互通,专门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电子档案,借助在矫人员数据库和拘留所信息系统,每月逐人核对、确保数据精准。建立节点监督和专项检察相结合的监督模式,一方面,强化对入矫、解矫等关键环节的审查把关,监督入矫、解矫服刑人员2520人次,并采取定期走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强化动态监督。另一方面,部署开展脱管漏管⑤、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等专项检察6次,社区矫正巡回检察40余次,与社区服刑人员面对面谈话193人次,对全市各乡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巡察覆盖率实现100%。2016年以来,共对6名违规社区服刑人员监督收监执行,监督纠正社区矫正环节违法违规情形7件。

  四是强化财产刑执行⑥监督。针对罪犯财产刑“空判”现象多、实际执行率低的问题,依法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对我市近年来判决的2400余件财产刑案件执行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筛查、全面摸清底数。对于重点案件,通过书面审查、驻所谈话等方式,深入了解被执行罪犯及其家庭经济情况,对审查发现具备履行能力而未履行的,及时监督法院立案执行。2016年以来,办理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31件,涉案金额30余万元,监督被执行人实际缴纳罚金24万余元,此项工作保持镇江市检察机关前列。在此基础上,针对财产刑执行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并与法院、公安等部门密切协作,建立完善执行案件信息通报、联席会议、工作会商等机制,凝聚共识、提升合力,共同维护裁判权威。

  二、以系统思维为牵引,坚持以点带面,大力提升综合效果

  坚持紧贴中心,自觉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置于发展全局中谋划推进,积极参与、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和法治句容建设。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积极投身专项斗争。积极发挥刑事执行检察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能优势,依托入矫宣告仪式、日常监室巡查等工作载体,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在押人员及社区服刑人员检举揭发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案件线索。落实“打财断血”工作要求,重点加强对涉黑涉恶案件已决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的监督,对

  

  黑恶势力惯常实施九类罪名、且判决生效的10件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对34名已决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开展逐一核查,监督法院立案执行3件,监督执行到位近11万元。在一起组织卖淫案中,检察人员通过走访调查、驻所谈话等方式全面调查未履行财产刑义务的4名罪犯实际经济状况。在查明该案1名主犯具备履行能力后,及时监督法院立案执行,并积极开展罪犯及其家属释法说理工作,最终促使该名主犯自愿缴纳全案罚金10余万元。

  二是落实人权保障,彰显司法文明进步。树立“治本安全观”,依法保障罪犯的生活、学习、休息等合法权益,使罪犯既感受到法律的尊严权威,又感受到法治文明,积极促进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协同市看守所安全检查和清监40余次,开展食品、药品、通信权等专项检察17次,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检察建议16件。同时,通过设立检务公开栏、检察官信箱,落实约见检察官、投诉信件办理、出入监谈话等制度,积极拓宽被监管人员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共开展驻所谈话800余人次,受理控告、申诉、举报34件,均做到件件有回复。经审查,书面纠正违法违规情形6件,追回在押人员合法财物60余件。2018年6月,及时监督纠正1起在押人员低保卡被办案单位扣押,导致其未成年子女生活来源无法保障的违规情形,对被监管人员产生了良好的教育感化作用。

  三是立足检察职能,推动解决民生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主动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与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相结合,于2018年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犯罪领域禁止令⑦执行情况专项检察,对辖区内被宣告禁止令的13名在矫社区服刑人员判决执行情况开展逐一检察。针对检察发现1名缓刑罪犯考验期内违反禁止令,继续从事餐饮经营的情况,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市司法局加强日常监管、责令退出经营,并对其行政拘留10日。检察、司法两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动禁止令执行监督工作由定期专项检察向常态化监督转变,联合开展专项检察4次,并专门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召开集中教育大会,宣讲法律政策、阐明法律后果,全力维护群众舌尖安全,相关做法被多个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

  四是关注特殊群体,传递司法人文关怀。结合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重点关注与案件相关的农民工、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工作。针对一起恶意欠薪导致信访风险的案件,结合羁押必要性审查开展释法说理和教育感化,成功敦促一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嫌疑人在春节前,主动将拖欠28名农民工的18万元工资上缴办案单位,有效避免了春节期间农民工集体上访事件,消除了社会风险,促进了社会和谐。针对1名服刑女性罪犯担心12岁女儿无人照料、情绪不稳定的情况,协调法院、教育、民政等多部门及其所在基层组织,及时解决抚养监护问题,通过联系帮扶、困难救助等举措,倾力呵护未成年人成长,并专门安排该母女在监内“亲情会见”。今年4月,当事人家属主动向检察机关赠送锦旗致谢。

  三、以能力建设为牵引,提升履职水平,促进公正规范司法

  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强化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建设,夯实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基础,切实提升监督实效与权威。

  一是大力推进专业化水平。以司法责任制改革、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针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任务不断拓展的实际,加强对刑事执行部门人员的配备,并从监狱系统专门选调2名年轻干警。依托与东南大学法学院检校合作等载体,常态化开展业务实战实训活动,加速推进刑事执行检察队伍专业化、正规化建设,2人次在上级竞赛活动中荣获表彰, 2名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理论研究成果13项,所办2起案件获评镇江市级以上典型或精品案例。

  二是大力提升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信息手段在动态监督、固定证据、提高监督效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深化驻看守所检察室信息联网、监控联网和检察专线“两网一线”建设,实时传输在押人员数据信息和监管执法信息。同时,对监管场所监控系统进行专线接入,对监室、谈话室、监区过道、提审室、会见室等处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发现并及时纠正监管违法、律师违规会见等各类违法情形3件。今年2月,检察人员在例行查看监控录像中发现1起律师会见在押人员期间私传信件、手机录音违规案件,遂及时提取封存相关视频资料,在依法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制发检察建议,报镇江市检察院转送镇江市司法局,督促强化律师职业纪律整顿,并依规对涉事律师作出行业纪律处分。

  三是大力提升规范化水平。强化司法办案和案件质量内部监督,全面推行刑事执行检察辅助办案系统,实现办案信息网上推送、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办案数据网上统计,办案透明度和司法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先后7次接受上级检察机关巡视检察,工作规范化程度受到充分肯定。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依托“代表委员联络月”“检察开放日”等工作载体,举办律师座谈评议、通报工作情况等各类活动10余场次,主动征询了解检察人员规范司法情况,虚心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努力打造公正廉洁司法的优良形象。

  回顾近年来的工作,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一是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作用的发挥与法治建设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财产刑执行等方面仍存在监督盲点、工作薄弱点。二是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不够健全,信息共享不充分、工作衔接不紧密等问题没有根除,检察机关了解掌握监管单位执法情况的信息渠道仍较为狭窄,监督工作在部分环节还存在一定滞后。三是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创新工作举措、运用科技手段破解监督难题、提升监督质效的能力还不足,专业化水平还有待提升。

  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通过自身努力和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切实加以解决。下一步,我们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市总要求,着力加大监督力度、改进监督方法、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奋力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是加速工作转型。进一步提高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化传统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的转型,正确处理监督与办案的关系,开展程序性监督的同时注重办理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案件,确保国家法律在刑事执行中全面正确实施。

  二是突出工作重点。对群众高度关注、反映突出的刑罚变更执行、社区矫正、财产刑执行等问题,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同时,坚持把强化人权司法保护贯穿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始终,规范、高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工作,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执行公正。

  三是健全监督机制。进一步优化监督理念和监督方式,着力健全完善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增进理解认同,提升工作合力,推动多赢共赢。深化检务公开,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提升司法公信。

  四是夯实发展根基。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围绕“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四方面要求,全面加强理想信念、职业道德、专业素能和纪律作风建设,着力打造身正业精的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力争在2020年连续三届创成全国“一级规范化检察室”。

  主任、各位副主任,此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听取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报告,既是对我们的监督和鞭策,更是对我们的支持和关心!我们将以此为契机,认真听取审议意见,改进作风,扎实履职,努力开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新局面,为推动句容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报告》相关用语说明

  1.刑事执行检察:刑事执行检察的前身是监所检察,2014年12月30日,高检院印发《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的通知》。按照高检院部署,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自2015年起陆续进行了更名。目前,主要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2.暂予监外执行: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3.羁押必要性审查: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5.脱管漏管:脱管指社区服刑人员擅自脱离执行机关的监督管理。漏管指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执行脱节,执行机关未将服刑人员列入监督管理。

  6.财产刑执行:指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刑事裁判确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包括人民法院执行责令退赔、处置赃款赃物、没收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的活动。本报告所称“财产刑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不属于财产刑执行检察的范畴。

  7.禁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编辑:祝诗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