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推动我院案件信息二维码查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检务公开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健全完善检律良性互动工作机制,深化改进案件办理进展信息向辩护律师、代理律师主动推动工作,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信息二维码查询工作应当坚持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查询范围
第三条 根据高检院、省院确定的案件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以及二维码技术特点,“二维码”查询主要应用于“依申请公开”的案件信息,包括案件程序性信息和相关法律文书信息。
第四条 案件程序性信息主要包括:案件的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涉案财物处理情况以及办案部门、承办人、办公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相关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不立案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答复举报人通知书、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决定书、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书等依申请公开。
第三章 申请查询
第六条 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赔偿请求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二维码查询案件信息。
第七条 案件相关人员和单位首次申请二维码查询案件信息的,应当提交证明材料,由本院案管部门对其身份进行认证。
第八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首次申请二维码查询案件信息,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书;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同一律师因代理其他案件,再次申请二维码查询案件信息时,仅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九条 其他案件相关人员申请二维码查询案件信息的,应当出具个人身份信息、户籍信息等相关身份证明;相关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出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以及企业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认证材料。
第四章 公开流程
第十条 案管部门接受查询申请后,在诉讼进程发生变化的3日以内,将案件程序性信息变动情况,录入二维码信息予以发布更新。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在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网上线公开后3日以内,案管部门应将法律文书在案件信息公开网的网络链接录入二维码信息予以发布。
第十二条 案管部门负责对办案信息及法律文书进行统一审查。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案管部门应当指定1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二维码案件信息查询工作,并建立专门查询登记台账,详细记录申请查询的主体身份、申请时间、查询案由等情况。对提出查询申请的律师身份信息应当专门建档造册,为律师再次申请查询提供便利。
案管部门应在经过身份审核确认等必要手续后,可通过信函、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箱等形式,将“微代码”传送给诉讼参与人和律师。为便于律师提出申请,案管部门可在微信、QQ等网络平台建立案件信息查询申请群,在经过身份审核确认等必要手续后,将申请人拉入该群,方便申请人再次申请和跟进了解案件信息。
第十四条 案管部门应结合案件信息公开网,及时更新二维码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内部案件信息。做好二维码案件信息查询系统与案件信息公开网的数据衔接工作。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二维码案件信息查询工作,对案管部门移送的拟公开案件信息,应当认真全面做好法律文书实体审核工作,并及时反馈案管部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