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村民陈某等15人,非法猎捕短尾蝮、乌梢蛇等“三有动物”,多次销售给收购商汤某。汤某明知陈某等人非法狩猎,仍然收购并进行贩卖。近日,经句容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陈某等11人以非法狩猎罪,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至五个月不等刑罚;对汤某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2021年4月的一天,一条“致富”消息在句容市茅山镇某村传开。“哎,你们听说了吗,隔壁村小汤高价收蛇,我们村小陈找他卖蛇,换了不少钱了!”就这样,村民陈某捕蛇赚钱的“事迹”不胫而走,周边村庄的多个村民陆续加入“捕蛇大军”,村民张某就是其中一员。
“一般4月份都是乌梢蛇,到了6月份就是蝮蛇比较多了,蛇类基本上是晚上出来……”熟悉蛇类活动规律的张某经常深夜潜入偏僻的农田、树林,头戴夜间探照灯,一旦发现蛇类踪迹,就用“火钳”夹住蛇的“七寸”。两个月间捕获乌梢蛇、黑眉锦蛇赚了2000余元的外快,其他村民也或多或少尝到了“甜头”。
2021年6月,收到周边村民举报后,当地公安机关在交易现场抓获陈某等人。鉴于涉案人员多为普通农民、群众关注度高、事关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句容市检察院主动介入引导侦查,与句容市公安局开展案件研讨2次,围绕猎捕野生动物的主观心态、方法手段,销售野生动物的资金往来情况等问题,提出侦查取证意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为准确定罪奠定基础。
经查,2021年4月至7月,陈某、张某等15人违反狩猎法规,非法狩猎野生蛇类613条,汤某先后12次收购并贩卖给多地蛇类养殖场。
2021年12月,综合全案,句容市检察院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的4名涉嫌非法狩猎罪的村民,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在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同时,该院制发《检察意见书》,并积极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沟通,督促相关部门对不起诉人员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短尾蝮、乌梢蛇、黑眉锦蛇等蛇类都是消灭农田害鼠的有益动物,如果数量持续减少必会影响农田的种植收益,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审查起诉期间,该院注重释法说理,向涉案人员详细阐述非法狩猎行为对环境资源造成的严重影响,促使陈某、汤某等12人签订《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人民币3.4万元,并同意以劳务代偿形式承担民事侵权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句容市检察院综合各被告人犯罪情节依法分别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