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六年,我们终于拿到了土地补偿款。”近日,拿到土地征收补偿款后的曹某,专程来到湖南省长沙县检察院向办案检察官表达感谢。
2018年2月,长沙县某镇某村民小组召开土地征收费分配方案代表大会,约定“外嫁女”户口已迁出,离婚后又迁入本组的不得参与组集体资产分配。会后,该村组分三次按人均合计16.65万元进行集体资产分配,曾因外嫁迁出户口后又迁回本地的曹某与其出生便落户在该地的儿子果果(化名)均未参与分配。曹某与该村组负责人多次交涉无果后,无奈之下只好走上诉讼之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9年3月,曹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3月,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曹某及其儿子果果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023年2月,曹某以该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向长沙县法院提起诉讼。同年4月,长沙县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该村组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33.3万元。判决书生效后,村组未按期履行执行义务。同年10月7日,曹某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调查后发现该村管账户暂无可执行的资产,裁定终结执行。
今年1月,曹某在向相关单位反映情况未果后,来到长沙县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卷宗、调查核实,查明该村组账户上确有可供执行的资金,且不与该村组负责人提及的账上预留的五保户资金相冲突。随后,该院向法院发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要求恢复该案执行。此外,该院检察官还先后多次与法院、镇政府、村组负责人深入沟通,协调土地征收补偿款执行。经多方努力,目前,曹某与果果的土地补偿费已执行28万元,对剩余的5万余元尾款,该院将继续跟踪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