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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中暑应认定为工伤
2024-04-24 11:11:00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4月2日,邹某某诉四川省绵阳市某人社局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案开庭审理,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王麟出庭支持抗诉。这起工伤认定案历时5年有余,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因对相关问题定性存在争议,致使邹某某的丈夫罗某某工伤认定纠纷在审判程序中未得到有效解决。四川省检察院依法抗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并当庭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人社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重启工伤认定程序,申请人紧锁多年的眉头终于舒展开了。

  罗某某系某建设公司工人。2018年7月19日,罗某某在准备下班时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救治,于同月25日医治无效死亡。同年8月,罗某某的妻子邹某某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罗某某符合中暑后突然晕倒,头部着地,致脑挫裂伤出血梗死,继发大叶性肺炎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2018年10月,邹某某向绵阳市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通知邹某某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邹某某向具有资质的医院和疾控中心申请对罗某某进行职业病诊断,均未被受理。2019年1月,人社局认为罗某某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及视同工伤情形,因此不予认定罗某某因工受伤。邹某某不服该决定,于2019年5月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罗某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判决撤销绵阳市某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人社局提起上诉,2019年10月,二审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罗某某在倒地时头部着地受伤的事实,事故伤害构成工伤的证据尚不充分,也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或鉴定,因此不认定是工伤,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驳回邹某某的诉讼请求。2020年9月,邹某某申请再审被驳回。2021年2月,邹某某向绵阳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罗某某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受案后,绵阳市检察院检察官开展走访调查。其间,2021年9月,罗某某的女儿罗某向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提出对罗某某进行职业病诊断的申请。2022年3月,华西第四医院商请绵阳市检察院协助提供相关资料后,于当年4月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证明罗某某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

  四川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吴华斌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事故伤害’和‘职业病’认定工伤是两种不同类型。检察机关受案后,调查核实了罗某某发病事实,结合医院提供的相关资料,证明其系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患热射病倒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4项规定,患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行政诉讼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因此,省检察院决定依法提起抗诉。”

  为此,四川省检察院专门成立以检察长王麟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多次前往省市人社部门、医院、事发地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联合省高级法院、省人社厅开展庭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再审庭审中,王麟宣读抗诉书,指出根据该案申请人邹某某在申请检察监督过程中获取的罗某某《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可以充分证明罗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突发热射病倒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患职业病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

  “行政行为应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人社局此前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但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赖以存在的基础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该行为可能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行政机关负有依据新证据纠正原行政行为的义务。本案新证据已表明罗某某患有职业病,行政机关有义务根据新证据证明的事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障罗某某的合法权益。”王麟发表出庭意见时指出。

  案件庭审过程中,绵阳市某人社局表示已实质启动工伤认定程序,邹某某当庭表示愿意撤回再审请求,法院当庭作出“准许其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的终审裁决。至此,该案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庭审结束后,法检两单位与部分参加旁听的全国及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召开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座谈会,围绕构建完善职业病防治、认定和保护体系进行研讨。

  “2013年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已将中暑列入职业病范畴,但实践中,职业性中暑(热射病)认定为工伤的案例极少。”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徐继敏表示,“本案以职业性中暑(热射病)认定工伤,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的认知,激活‘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应当认定工伤’这一法律适用规则,对于推动完善职业病认定和防治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典型意义。”

  四川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该案反映出的共性问题,检察机关正同步开展社会治理检察监督工作,通过“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努力以更高层次的诉源治理助推更高水平的社会治理。

  编辑:祝诗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