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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就一起合同诈骗案举行新闻发布会
2020-05-20 11:44:00  来源:句容检察在线

  叶某某合同诈骗案

  【关键词】

  合同诈骗 零口供 证据审查 督促认罪认罚 追赃挽损

  【要旨】

  自身无建设资质、无账户资金、无履约能力,通过虚构建设工程、伪造项目文件等手段,诱使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保证金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于“零口供”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自行侦查,补强间接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可以认定犯罪事实。注意加强释法说理,督促认罪认罚,努力追赃挽损。

  【基本案情】

  被告人叶某某,男,1959年11月出生,某实业投资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8年4月,被告人叶某某作为某实业投资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其个人及公司账户上无财产,虚构自己在南京有寺庙扩建工程,伪造南京市六合区弥陀寺扩建合同,谎称该工程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审批,使被害单位某园林公司相信确有工程存在,与其签订标的额为8000万元的南京市六合区弥陀寺、招贤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而骗得保证金30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审查逮捕阶段,2018年12月6日,公安机关以叶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请句容市检察院审查逮捕。

  公安机关认定的证据有:1.公司账户材料,证实某实业投资发展公司从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根本没有资金往来,余额一直为270多元。2.叶某某个人银行卡流水,证实合同签订后,叶某某收到汇款30万元当天即转账。3.被害人谷某某陈述,其与叶某某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并交纳30万元保证金后,才得知叶某某根本未拿到施工批文。4.多名证人证言,证实叶某某并未与寺庙签订过扩建工程,也未获得当地政府准许施工的相关文件。

  叶某某归案后一直拒不认罪,辩称:1.其与弥陀寺和招贤寺的主持分别签过合作协议,并有寺庙所在村负责人作为见证人签字,有真实扩建合同。2.弥陀寺扩建工程不需要政府部门批准,江苏宗教协会相关批准手续已由“宫叶法师”提供,相关材料由公司吴某保管。3.施工因遭到当地村民阻扰,且吴某一直未能与政府部门协调好,才导致工程进度耽搁,收取的30万元保证金,已投入到施工中的人工工资、场地租赁等方面。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叶某某通过伪造弥陀寺扩建合同骗取被害人信任,与其签订施工合同,但从公司及个人财产状况来看,其根本没有支付工程造价为8000万元的合同履行能力,叶某某已多次列入法院失信人员名单,施工合同根本不可能履行,故而推定其主观目的就是通过伪造合同骗取信任,获取所谓的工程保证金。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有犯罪事实,叶某某的辩解不成立,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拒不认罪,有逮捕必要,遂于2018年12月12日决定对该案批准逮捕,同时向公安机关出具了《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要求进一步补强以下证据:1.补充调查叶某某名下所有银行存储卡的财产状况、固定资产和负债情况。2.围绕叶某某与被害人签订的施工合同,进一步完善谈话材料,细化如何商定合同价格、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合同款项的支付等。3.补充调取该实业投资发展公司财物状况以及股东出资、公司运营、资本资产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4.完善固定30万元保证金使用情况,针对银行流水查清对方身份及支付原由。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讯问叶某某,其始终对犯罪行为予以否认,除坚持原有的辩解外,还辩称自己有2000万元的应收账款等。针对新的辩解,检察机关在起诉阶段让公安机关同步补充侦查,及时补充提供了以下证据:1.句容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证实寺庙的修建、改造、扩建都需要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2.叶某某口中的“宫叶法师”查无此人。3.叶某某及其公司有4份民事判决书,共有290多万元的欠款。

  督促认罪认罚。经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认为该案客观证据已形成证据锁链,证实叶某某在无建设资质、无账户资金、无履约能力情况下,虚构事实骗取钱财并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遂与其辩护律师进行沟通并督促认罪认罚。在充分沟通、交换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政策解释、案例比对,最终促使叶某某思想产生重大转变,主动要求与检察官见面,如实供述了其在无政府许可、无建设资质的情况下,伪造合同、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保证金的犯罪过程,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见证下签订了具结书。

  开展追赃挽损。为了帮助被害企业挽回损失,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经谈话教育、敦促引导,叶某某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企业全部经济损失。2019年3月1日,叶某某家属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30万元,并在检察机关主持及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现场全部发还给被害企业。同年3月15日,被害企业某园林公司将一面绣有“为企业排忧解难,为企业保驾护航”的锦旗送到句容市检察院,对检察机关维护企业利益、护航企业发展的做法表示感谢。

  法庭审理阶段,针对检察机关的犯罪指控,被告人叶某某承认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认罪服法。辩护人也认可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2019年6月4日,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借鉴意义】

  1.充分听取辩解,通过客观行为判断推定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准确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界限。民事合同纠纷中也有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在客观表现上有很多相同或相似之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司法实践中,分析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主要有直接主观认定和间接客观推定两种方式。但当事人自愿承认的直接主观认定比较少见,更多的是需要通过客观推定,审查时应注意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行为人是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标的物的处置情况、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2.对“零口供”案件,注意审查补强间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可以认定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对合同诈骗类“零口供”、不认罪案件,检察机关可通过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方式,加强转账凭证、财产状况、资金使用、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的收集,综合分析判断各证据间的关联性、证明力。虽然单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的某个事实,但是把众多间接证据有机地结合起来,且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有效排除被告人辩解的,就能够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或基本事实,依法认定追究刑事责任。

  3.办理涉案双方都是民营企业的案件,要依法平等保护,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化解矛盾纠纷。民营企业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对涉民营企业案件要综合考虑办案效果,既要依法惩治犯罪,也要重视企业退赔诉求,积极采取措施,帮助企业挽回损失,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该案中,犯罪方与受骗方均涉民营企业,检察机关通过督促引导被告人认罪认罚、主动退赔,不仅为受骗企业挽回全部经济损失,也让另一涉案公司负责人获得了宽缓处理的机会,保障了双方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同时,通过退赔、谅解,消除了双方间的对立,增强了对司法处理的接受度、认可度。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编辑:祝诗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