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矛盾有“四法”
2017-12-01 18:03:00  来源: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朱玉娥 近年来,河南省汝南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通过完善案件质量考评体系、强化案件释法析理、开展审查批捕风险评估、会签工作规范统一司法理念等方法化解矛盾,务实重干,着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效提升了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完善案件质量考评体系,找出正确司法导向。针对以往案件质量考评只注重法律效果而忽视社会效果的状况,该院率先尝试矛盾化解率、有理上访率以及引导被害人进行司法救济作为绩效考核和案件质量考评的重要内容。要求承办检察官除按照案件质量要求把好事实、证据关外,还要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对被害人的损失是否赔偿到位,被害人对案件的处理是否满意,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是否得到有效化解等情况及时掌握。做好当事人的矛盾化解工作成为该院侦监科每一名检察官办案时的必修课。

  强化案件释法析理,消除疑惑。对受理审查批捕的轻微刑事案件,该院要求承办检察官必须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以及律师的意见,在作出捕与不捕决定之前,对具备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征询双方是否有和解的意愿,详细阐明和解带来的良好法律后果,促使双方积极达成和解;对已经达成和解的,对和解双方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慎重处理。

  开展审查批捕风险评估,强化责任。审查批捕案件在作出捕与不捕决定之前,该院要求承办检察官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还要做风险评估工作。对存在诉讼风险的案件,承办检察官还必须启动考察程序:对有被害人的案件作出从宽处理决定不批准逮捕的,要求犯罪嫌疑人首先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并由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交书面谅解意见;对卷内所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表示谅解的意见和材料,承办检察官必须进行核实,考察是否属真实意思表示,有无被胁迫等情形;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的案件,被害人有异议的,承办检察官必须做好对被害人的释法、说理和稳控工作,并就民事部分促使双方达成谅解赔偿协议,避免矛盾的再度激化。

  完善会签工作规范,统一司法理念。为贯彻轻缓刑事政策,落实非羁押诉讼制度,2012年以来,该院联合县法院、县公安局会签了《汝南县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非羁押诉讼案件的范围、标准、程序等内容,不断完善并加强了对非羁押诉讼案件的监督。自该规定制定和实施以来,该院对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实行非羁押诉讼的221人中,无一当事人不服决定和矛盾未得到化解事件的发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辑:朱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