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6月27日讯(通讯员 张洪明徐亨华)6月27日,记者从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近期通过规范办理一起留所服刑罪犯控告案件,帮其追回了1.2万余元,有效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并且,办理案件的同时,还监督该罪犯主动向人民法院履行了罚金刑,缴纳1000罚金,实现了保障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与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双推动”。
检方介绍,2018年5月,句容检察院在对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王某某财产刑执行检察中,发现王某某于2018年3月29日因盗窃罪,被句容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某并未履行罚金刑,且该犯即将刑满释放。
发现这一情况后,句容检察院立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罪犯王某某的罚金刑依法执行。期间,安排检察官多次与罪犯王某某谈话,向其释法说理,督促其主动交纳罚金。在谈话过程中,王某某向检察官控告反映:公安机关曾扣押其退赃款15000元,而法院判决书最终认定其盗窃金额为2086.61元,差额款12913.39元一直未退还给其本人。
检察官经过详细的调查,证实王某某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公安机关确实于2017年4月5日因办案需要,扣押了王某某的退赃款15000元,并且已于2017年4月20日将该扣押赃款全部发还了被害单位。针对这一情形,检察院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最终将已返还被害单位的12913.39元如数追回,并及时退还给了在押人员王某某。同时,王某某也在检察机关的教育监督下,主动向法院交纳了1000元罚金。
作者:张洪明徐亨华来源:扬子晚报网时间: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