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光伏公司因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被某市生态环境局处以罚款14.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2月,某市生态环境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某光伏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法院对其法定代表人王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6月,法院对该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江苏某光伏公司可能存在通过恶意变更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来规避执行的情况,遂启动监督程序。
经调查,该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缴出资0元,原始股东和原法定代表人为陈某。2022年6月,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后,该公司将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由陈某变更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王某。公司的原始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陈某有通过变更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来规避行政处罚执行的主观故意。句容市检察院向某市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向法院申请追加某光伏公司的原股东陈某为被执行人,今年9月,生态环境局回函采纳检察建议,已向法院申请追加原股东陈某为被执行人,法院已对陈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