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日起,《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正式施行。值得一提的是,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监督案件直接影响了该法规第33条的增设。
老王是大同市某煤矿的一名老矿工,2017年被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病三期。退出工作岗位后,老王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享受伤残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项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老王之前从事井下作业,每月工资近7000元。按照该项规定,老王停工留薪期间,每月工资也应按7000元发放。但让老王意想不到的是,煤矿却按照普通病假工资的标准向其发放工资。这样一来,老王每月只能拿到不足3000元的病假工资,而以此工资基数核准申报的工伤保险待遇也相应减少。
为讨回公道,老王辗转于用人单位和社保机构之间,可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煤矿称,单位是按照社保机构核算的结果发放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保机构则表示,他们是按照用人单位申报的基数作的核算。无奈之下,老王走上了诉讼之路。
然而,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历经左云县法院、大同市中级法院、山西省高级法院多次审理,老王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2022年4月,老王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经查阅案卷,办案检察官发现,现有法律法规中,的确没有关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职工缴费基数而造成职工工伤待遇损失该如何赔偿的规定。因此,老王希望获得赔偿的诉求社保机构无法解决,到法院诉讼也均被驳回。检察监督,成为老王最后的一条救济途径。
如何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维护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办案检察官没有简单地作出不予支持决定,而是在经过与老王充分交流并得到认可后,决定以检察和解的方式,尽快帮助这位尘肺病老矿工挽回损失。
在老王的理解、信任和期盼中,大同市、山西省两级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踏上了走访路。经过充分的释法说理,煤矿和社保机构均表示愿意与老王坐下来面对面沟通和协商。
2022年6月28日,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老王和用人单位负责人面对面坐在一起协商,煤矿劳资科负责人和法务部门工作人员也来到现场,为和解协议的签署和后续履行把关。
历时4个多小时,和解工作圆满成功。老王和煤矿达成和解协议,拿到了18万元补偿款。
“在办理涉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纠纷监督案中,我们发现像老王这样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缴费基数,导致工伤保险待遇降低而引发赔偿纠纷的问题较为普遍。”山西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如何立足办案推动完善法律法规,让更多像老王一样的工伤职工不再深陷维权困境,是民事检察人员的职责所在。”
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山西省检察院获悉《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草拟完成,便立即对法律监督中遇到的有关工伤保险领域司法实践问题进行了梳理,并结合全国各地出台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判例,及时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增加工伤保险待遇补差责任主体相关条款的建议,并最终被采纳。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业经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58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3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职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