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而受暴利驱使,文物犯罪时有发生。从6600元到17.5万元,一宋代古井圈(古代水井的井沿,用来防止泥土滑落井底,多为陶器或者石制)几经转手,身价暴涨25倍。
随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的介入,流浪多年、辗转多地的百年古井圈在今年年初终于“回家了”,现被存放于福州的文化展馆。涉案人员也得到了应有的法律惩处。经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今年8月29日、30日,法院开庭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李某等3名被告人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以倒卖文物罪判处詹某等4名被告人一年七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李某等3人还须共同承担归还被盗文物而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村庄拆迁之际趁乱作案
失窃古井圈4次易手
2018年2月,福州市晋安区某村庄正在进行拆迁工作。
“村里寺庙的古井圈竟然上百岁了,那家伙很值钱,动不得的!我们拆迁的时候可小心了。”李某闲来无事,在与拆迁工程队里的朋友聊天时,偶然得知村里不起眼的古井圈原来如此宝贝。
利令智昏,李某很快找来“帮手”殷某、陈某,他们在一个深夜将古井圈撬走。
古井圈上清晰留有“同治”等字样,懂行的人一看就知道这是个“好东西”。买家很快找上门来,对古玩颇有研究的詹某以6600元的价格收下该古井圈,并运输至厦门市思明区某古玩城。
2018年2月至2021年10月,古井圈的价格从6600元到1.3万元,到3.72万元,再到11.2万元,最后涨至17.5万元,辗转福州、厦门、泉州等地,经过4次易手。
“这个古井圈为白石材质,包浆漂亮,井身刻有‘同治’‘井’等字样,有很高的人文价值……”某短视频平台直播引起了思明区公安机关的注意,原来是参与倒卖古井圈的郑某在网络上吆喝了起来。
顺藤摸瓜,古井圈被盗窃并倒卖的事实浮出水面。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7名被告人获刑
收到公安机关案情通报后,思明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该院与公安机关先后2次会商,针对盗窃、倒卖文物的7名人员的主观认知、具体实施行为及文物鉴定等问题,提出了“调取相关行为人从业经历等文物鉴赏能力方面的证据”“固定犯罪嫌疑人之间详细通联记录”“立即开展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等引导侦查建议。
案件全貌基本清晰,但一个细节让承办检察官陷入了思考:参与倒卖的詹某辩解,其认为涉案古井圈只是普通的民俗用品或者稍有价值的古玩,并不明知是文物。
“倒卖文物罪的追诉标准与文物级别相关。”检察官解释,“由于文物定级需要专业知识和权威认定,司法实践中倒卖行为人经常凭主观认识而非官方鉴定对文物的级别作出判断,立法也未明确要求行为人对文物级别有清晰的认知。”
那么倒卖行为人对文物的认知应当达到什么程度?检察官认为,综合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应当对物品系文物且具有一定价值有认知,但不要求明知文物级别。
根据调取的企业登记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詹某长期从事古玩生意,涉案古井圈的外部包浆、井圈刻字等肉眼可见特征足以让詹某明知该物品系古代物件,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
“通过还原詹某向实施盗窃的李某等人购买古井圈的现场,从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交易金额等细节分析,都显示这是一场异常的交易。”综合上述情况,检察官最终认为詹某能够清楚认识到“古井圈系具有人文价值的古代文物”,排除其辩解。
经思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于近日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宋代井群历史风貌被破坏
公益诉讼检察介入追责
今年初,思明区检察院与多个部门开展异地配合,将古井圈归还原址文旅部门,并妥善存放于文化展馆。同时,该院经研判认为该案应当同步启动公益诉讼办案程序,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将线索移至公益诉讼部门。
“我们多次向文博专家请教,确认涉案古井圈属于原址宋代井群的一部分,因年久失修,寺庙寺僧于清朝同治年间筹集资金重修并在井圈上刻勒文字。”该院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说。
今年1月13日,思明区检察院作出公益诉讼立案决定后,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马不停蹄地围绕井群的历史风貌破坏程度、被盗文物转运归还产生的费用等方面展开细致的取证工作。
经向福州市晋安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等多方取证,检察官了解到,涉案古井圈于1992年被列为区文物保护单位并立碑公告,与其他9个宋代井圈共同形成宋代井群,其被盗影响了该历史人文遗迹的完整性,且该村已开发建设,被撬挖的古井重新安装了水泥井圈,为避免二次破坏已无法开展恢复工作。
“盗窃古井圈的行为破坏了当地宋代井群的历史风貌,虽赃物已追回,但因无法恢复原貌,对人文遗迹、历史风貌造成了不可逆的破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实施盗窃行为的李某等3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今年5月7日,思明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8月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在李某等3人同意履行全部诉求的前提下,经法院调解,与李某等人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等3人共同承担归还被盗文物而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