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明知他人从事诈骗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取款服务,并从中收取好处费。日前,经陕西省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成某有期徒刑四年,各并处罚金。
2021年1月,朱某与李某(另案处理)相识后,李某以手下取款人员不够为由,要求朱某帮自己取款,每月报酬5000元。朱某察觉到李某虚构工程项目从事诈骗活动,但经不住高额报酬的诱惑,还是同意了。后来,李某多次将钱转入朱某的银行账户内,由朱某到银行提现后交给李某或存入李某的银行账户中。2021年3月,朱某认识老乡成某后,让成某采用同样的方法到银行为其取款,并约定每取款1万元就支付给他好处费100元。
2021年9月,勉县个体工商户老板华某接到陌生男子电话,对方自称是勉县消防大队“刘参谋”,称有个训练场地需要硬化,询问华某是否想要承包该工程。华某表示愿意承包这一工程后,“刘参谋”以缴纳约定金为由,让华某帮助消防大队垫付资金购买训练用品,称这些费用会在工程款中结算,共计骗取华某现金30余万元。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在调查中发现华某被骗的资金经过流转,全部被转入成某的银行账户,成某取现后又存入李某的银行账户中。
经查,自2021年1月至9月,朱某先后帮助李某取款40余万元,成某先后帮助取款100余万元,这140余万元最终全部被转入了李某的银行卡中。
鉴于朱某主动投案、成某起次要作用,对二人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