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危险驾驶案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一方的证人出庭作证,称看见被告人陆辉在羊肉馆里喝酒,两人还有过交谈。检察官分析证据认为,陆辉根本没有回羊肉馆喝酒的时间,存在指使他人出庭作伪证的重大嫌疑。经山东省汶上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陆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5000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罚金5000元。而作伪证者孙方也被法院以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犯罪嫌疑人翻供
2018年9月26日下午,汶上县公安局在处理一起打架纠纷时,有人当场举报,打人者是从货车上下来的,身上有很浓的酒味。打人者叫陆辉,抽血后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陆辉到案后供述称,案发当天他在自家经营的羊肉馆吃午饭时喝了点酒,后驾车出去买了四只羊,返回羊肉馆时发现门口被车堵住了,这才与人发生争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陆辉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019年2月21日,案件移送汶上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由检察官曾庆岭负责办理。讯问时,陆辉翻供,不承认自己酒后开车,辩解当天上午其一直在外忙活,直到下午2点20分左右买完羊肉驾车到羊肉馆拿东西时,喝了两罐啤酒、三四两白酒,准备开车出去时发现有其他车辆堵在店铺门口,才与邻居发生了争执。
虽然举报人证明陆辉从车里下来,身上有很浓的酒味,但对陆辉从车上下来之前有没有驾驶过车辆并没有看到。此案中,证明陆辉酒后开车的证据,仅有他的供述,后又翻供。所以其是否酒后驾车,需进一步调查核实。
补查证据固定事实
曾庆岭到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发现附近有一个视频监控,正好能够拍到羊肉馆附近的情况,便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提出了明确的补查事项。
卡口录像显示,陆辉所驾驶的货车于案发当日14时30分36秒沿105国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58秒时到达羊肉馆的门口。最早的一份报警记录显示,当日14时36分0秒,就有人打电话报了警。综合以上两份证据,从陆辉驾车返回羊肉馆停下车到有人报警,时间相差仅为5分2秒,再除去双方争执的时间,陆辉辩解其回到羊肉馆喝了两瓶啤酒和三四两白酒的时间十分短暂,客观上无法实现。
补查的另外一份证据是执法记录仪的录像。当天,陆辉多次向警方说有辆车堵在店铺门口,需回店里拿东西,想让对方挪车才发生纠纷。这也证明了陆辉因为有车堵在店门口根本没进去。
综合所有证据,曾庆岭认为,陆辉停下车后没时间回到店里喝酒,其辩解不成立。5月23日,汶上县检察院以陆辉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贿买他人作伪证
开庭审理过程中,陆辉一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孙方说自己案发当天目睹了陆辉与邻居发生争执的过程。孙方说,他当天在附近装牛蒡,装完之后往北走,看到陆辉在屋里喝酒,两人还打了招呼,大概一小时后看到陆辉与人发生争执。
孙方当庭的证言与在案的证据存在矛盾,曾庆岭怀疑孙方在作伪证,建议法院延期审理。随后,将该线索移交至汶上县公安局。孙方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伪证罪立案侦查。
在审查批捕阶段,曾庆岭对孙方详细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和意义,并将监控录像等证据向其一一出示说明。最终,孙方承认,是陆辉送了他两条烟,让他出庭说看见陆辉在羊肉馆里喝了酒,之后与人发生冲突。孙方的供述中也提到,陆辉曾亲口对他说,案发当天是在外面一个炖鸡店里喝的酒。汶上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孙方的行为涉嫌构成伪证罪。
曾庆岭认为,陆辉采用贿买的方式,指使孙方作伪证,并当庭作出虚假证言,意图逃避刑事法律追究,严重妨害了司法活动,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同时,陆辉也违反了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伪造证据的规定。虽然陆辉否认相关犯罪事实,但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其符合逮捕条件,8月14日,汶上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
陆辉到案后,经过教育,最终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而作伪证的孙方当然也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法院对他们作出上述一审宣判后,二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