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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400万还是3500万
2019-12-31 10:26:00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本报讯(记者岳红革)违约金是按制式合同的规定计算还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两种计算法导致的是3500余万元与400余万元的区别,相差8倍多。日前,陕西省检察机关依法抗诉一起行政合同纠纷案,为国家挽回了巨额损失。

  2014年5月,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岀让合同》。腾飞公司向该局缴纳了3000万元土地出让金,但剩余2520万元一直未支付。在多次催收无效后,2017年1月,该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腾飞公司支付余欠的土地出让金和违约金。

  法院受理后,判令腾飞公司支付拖欠的土地出让金,但对此款延迟支付产生的违约金的计算采用了另外的计算法。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与被告腾飞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国家规定的制式合同,明确土地出让金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一次缴清,未按时支付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的1‰向国土部门缴纳违约金。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违约金明显高于土地管理部门的实际损失,应依法予以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于2017年9月作岀判决。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服法院判决,向陕西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6月被法院裁定驳回。2018年9月,该局向西安市检察院提岀抗诉申请。

  受理案件后,西安市检察院对案件争议焦点问题,即延迟违约金的缴纳方法进行了认真审查。该院经审查认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较普通民事合同有其特殊性,每日按延迟支付款的1‰缴纳违约金的规定,缘于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等法规。违约金标准定得高,其目的在于通过惩罚加强土地市场调控,提高土地利用率。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

  2018年11月,西安市检察院提请陕西省检察院抗诉。陕西省检察院于今年2月向省高级法院提岀抗诉。日前,陕西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撤销原判,判决腾飞公司向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所欠土地出让金2520万元,并按照日1‰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3500余万元。

  编辑: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