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诈骗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想象竞合犯 择一重罪论处
【要旨】
普通诈骗罪与特殊诈骗罪时有交织,完整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才能罚当其罪。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赵某谎称自己是现役军官,先后以自己挪用部队公款被查、买车可以在部队报销、在部队投资做生意等名义,骗取朱某、朱某某母女共计人民币79万余元。
2013年以来,被告人赵某多次在公共场所身着制式军装、佩戴军衔,驾驶悬挂军用牌照的轿车,冒充现役团职军官身份,骗取张某、郭某某、林某某、孙某等人信任,进行招摇撞骗活动。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诈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1月6日向镇江市京口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以诈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对被告人赵某提起公诉。
在审查起诉时,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被告人赵某是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罪定罪处罚还是以诈骗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两罪并罚,有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赵某应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罪处罚。理由是:被告人赵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借军人身份,骗取朱某、朱某某母女财物,骗取张某、郭某某、林某某、孙某等人信任,进行招摇撞骗活动,完全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赵某应以诈骗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理由是: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即谎称自己是现役军官,先后以自己挪用部队公款被查、买车可以在部队报销、在部队投资做生意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朱某、朱某某母女人民币79万元,同时符合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其冒充军人,对张某、郭某某、林某某、孙某等人进行炫耀并实施期欺骗活动,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经谈论,被告人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主要理由如下: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因儿子生病住院结识被害人朱某某,谎称自己是现役军官、可以帮助朱某某调动工作,获取朱某某信任后,骗取被害人财物。同时,赵某多次在公共场所身着制式军装、佩戴军衔,驾驶悬挂军用牌照的轿车,冒充现役团职军官身份,骗取张某、郭某某、林某某、孙某等人信任,进行招摇撞骗活动。
赵某客观上冒充军人,进行炫耀、实施欺骗活动,主观上具有谋取金钱等物质和非物质的非法利益,无论是对朱某某、朱某,还是对张某、郭某某、林某某、孙某等人,其行为均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谎称自己是军官,编造自己自己挪用公款被查、买车可以在部队报销、在部队投资做生意等事由,从被害人朱某、朱某某处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款项,对获取的款项用途、去向均不供述,或不如实供述,且不主动归还,客观上除归还了极少数钱款外,绝大多数钱款没有归还,足以证明被告人赵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实施了一系列诈骗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因此,被告人赵某对朱某某、朱某的行为同时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属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其诈骗数额达79万余元,属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法定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刑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被告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张某、郭某某、林某某、孙某等人的行为,应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
另外,如果将被告人赵某的行为看成一个整体行为,以诈骗罪一罪定罪处罚,那么其冒充军人,对张某、郭某某、林某某、孙某等人欺骗的行为因数额未达到较大,就不构成犯罪,在刑法上无法评价。如果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罪处罚,其诈骗朱某、朱某某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也无法评价,这两种情况显然与被告人赵某的罪责不相适应。
2016年8月1日,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赵某犯诈骗,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