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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侵权,仍然“全家总动员”
2023-08-29 09:44:00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1∶1复制乐高积木玩具颗粒、说明书以及外包装图案,如果不是外包装盒上标注的商标是“博乐”,消费者很难分辨真假。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他们未经乐高公司许可,开设公司、招聘员工,组建分工明确、层级分明的仿制、销售“一条龙”式产业链,涉案金额高达11亿元。日前,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将这起特大侵犯乐高公司著作权案提起公诉。

  2021年6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称,某电商平台上有两家店铺对外销售与乐高品牌各型号几乎一模一样的积木玩具。经侦查,两家网店的积木玩具都采购于B公司。

  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后发现,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系兄弟,先后于2006年12月和2016年1月共同注册成立A玩具厂和B公司,从事玩具生产和销售业务。起初,公司业务包括生产遥控飞机和玩具积木,后因遥控飞机销量不好,便开始专门做玩具积木。因当时乐高积木在市场销量比较好,他们便打起了仿冒的主意。

  在未经乐高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陈某甲、陈某乙等人通过制作模具、3D建模等方式,将正品乐高积木玩具颗粒、拼搭说明书和外包装图案进行1∶1复制,并在外包装盒上标注“博乐”“乐翼”“坦克”等自有商标在国内外销售。因为不需要自主设计,制作成本也不高,侵权乐高玩具价格低廉,仅需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在市场上很有竞争力,销路也非常好。

  2017年2月,乐高公司发现A玩具厂和B公司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便对陈某甲、陈某乙注册的上述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同年9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陈某甲、陈某乙生产、销售的玩具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兄弟俩支付赔偿金及合理费用共计22万余元。同年11月,A玩具厂支付了赔偿款。

  然而,明知生产、销售盗版乐高玩具系侵权行为的兄弟俩,在赔款后仍未停手,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他们将公司的设计部、销售部等与侵权玩具产品相关的部门搬离公司总部以防被查,并雇用员工继续从事侵权乐高玩具的生产、销售业务。陈某甲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业务,陈某乙负责控制公司的资金,二人的妻子、儿女、女婿等家庭成员也都参与到侵权玩具的仿制、设计、销售等各个环节。

  2022年8月初,公安机关抓获了该系列案件的部分被告人,并在B公司仓库等地查扣了各类乐高侵权玩具上千款160余万盒,以及用于制作仿冒乐高积木玩具的模具等物品。经鉴定,送检的涉案积木玩具经外包装、拼装玩具及说明书的比对确认,与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积木套装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最终,检察机关认定涉案侵权玩具1400余款、非法经营数额11亿元。

  由于涉案人数众多,承办检察官在前期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搜集证据、完善证据链条,并根据涉案公司业务特性及人员结构确定人员追诉范围。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准确认定涉案人员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积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针对部分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部分供述等情况,该院采用引导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夯实案件证据基础,有效指控犯罪。

  据了解,目前,该院以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起诉该系列案件4件14人,追诉到案3件16人。

  编辑:祝诗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