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某企业的保安队长,竟然单独或组织多名安保人员盗窃本企业和相邻企业的财物89次,近日,余某等14名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并处罚金,未退缴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被告人余某自2018年起任阿拉尔市工业园区某企业安保主管、保安队长,2019年初,余某与3名同事相约聚餐,酒过三巡,几人便开始抱怨工作累、赚钱难。
“我看见公司废旧材料堆场内存放着一些废旧钢铁,可以‘变现’,赚到的钱大家平分。”余某提出。于是4人一拍即合,着手实施盗窃行为。
自2019年1月起至2021年4月,余某违反企业管理制度,通过私自使用公司车辆、安排值班人员切断厂区门口监控、放行车辆等方式,组织或伙同其管理的安保人员王某、马某、李某等人,先后33次盗窃该企业厂区废旧钢铁。
在此期间,余某还发现附近一家未投产的企业废弃已久,无人看管,自2019年1月起至2021年6月,余某单独或组织他人使用公司车辆先后56次盗窃该企业埋在地下的电缆线及存放在厂区内的废旧钢铁。余某将盗窃物品销赃至辖区废品收购站,累计获利33万多元。
案发后,余某等人共计退赔25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身为企业安保主管、保安队长,肩负企业财物安全保障职责,其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反而单独或组织安保人员盗窃企业财物89次,1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14名被告人的犯罪地位、作用、盗窃次数、数额、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相应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