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几个人就租下仓库,开始存储、分装、配送瓶装燃气。近日,经浙江省象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干某、丁某、孙某3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2021年初,宁波市瓶装液化气市场改革全面启动。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一批安全和规范服务意识差、素质能力低的人员被淘汰,干某、丁某恰好在淘汰人员之列。为了生计,同年3月,干某、丁某二人租用了一个仓库,购置了气泵、橡胶充气管等简易灌装设备,合伙经营燃气生意。
2021年3月至7月,在没有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干某、丁某从孙某、余某处多次购买50公斤规格的瓶装燃气,存放在租赁的仓库,由丁某使用简易灌装设备将瓶装燃气分装成15公斤规格,再由干某开车将灌装好的瓶装燃气配送至有需要的居民家及多家餐饮店,从中赚取差价。同年7月,干某在配送过程中被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检查,除运输车内的10个燃气瓶外,仓库内还查获了107个燃气瓶及2套灌装设备。
除非法销售瓶装燃气外,孙某、余某二人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以厢式货车为流动灌装点,多次在人口密集的学校、村庄附近非法进行瓶装燃气灌装作业并对外销售,共非法获利9000余元。
承办检察官认为,干某等4人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可能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涉嫌危险作业罪。鉴于4人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退缴了违法所得,该院向法院提出依法从宽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日前,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