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一件非法拘禁案中,办案检察官发现“案中案”,进而立案监督1人、查清犯罪事实1起。2019年12月24日,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被告人卫某、聂某均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1万元;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他们合作“仙人跳”
2019年6月,庐阳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提请批捕的非法拘禁案。案卷显示,当年5月22日晚,犯罪嫌疑人卫某、郭某、孙某等人在合肥市一KTV娱乐时,发现了被害人聂某,卫某遂以“聂某曾找人打他致其在逃跑过程中手指摔伤”为由,联合郭某、孙某等人将聂某控制住,并让她赔偿2万元。因聂某身上没钱,卫某等3人将其非法拘禁17个小时左右,先后3次转换地点,并有殴打、拍裸照等行为,造成聂某头面部、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后聂某乘卫某等人外出吃饭,逃离现场并报警。次日凌晨,卫某等3人被抓获归案。
“导致案发的缘由并不像卫某说的那么简单,背后很可能有‘案中案’。”办案检察官在审查全案证据后发现,卫某的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中都提到,两人之前关系较好,后因一起以“仙人跳”方式敲诈勒索他人时,分赃不均才关系破裂。而且,无论是时间、地点,还是作案手法,两人的言词证据都能高度吻合。这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高度重视。
立案监督挖出“案中案”
“应当监督侦查机关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2019年6月,在批捕卫某等3人后,办案检察官继续跟进该案中案。同年7月,公安机关对卫某、郭某和聂某等3人以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予以立案侦查。
经查,2018年8月上旬,卫某、郭某和聂某等3人同谋以“捉奸”的方式敲诈他人钱财。当年8月,聂某以“谈恋爱”为幌子,将微信好友胡某骗至合肥市一宾馆开房,并将宾馆名称和房间号发给卫某等人。之后,卫某、郭某分别假扮聂某哥哥和闺蜜到宾馆“捉奸”,敲诈勒索被害人2万元。事后,卫某、郭某分得赃款1.9万元,聂某分得1000元。2019年8月,侦查机关将两案合并移送至庐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聂某既是非法拘禁案的被害人,也是敲诈勒索案的嫌疑人。
审查起诉期间,办案检察官发现,郭某对参与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拒不承认敲诈勒索的事。检察官在提审时,其依然坚持上述辩解。办案检察官对全案证据再次进行梳理:卫某、聂某的供述均表明该起敲诈勒索案系3人合谋;被害人胡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案发时冲进房间“捉奸”的“闺蜜”就是郭某;从卫某手机中提取的敲诈勒索现场图片和视频、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均显示,被害人当日被上述3人敲诈勒索2万元。相关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可以确认郭某参与了该起敲诈勒索犯罪。
全面查清精准指控
这些人涉及两起案件的基本事实都已查清,但一个问题接踵而至:卫某的犯罪行为该如何定性?办案检察官介绍,在KVT控制聂某一事中,卫某一开始供称是因为聂某找人打他,致其在逃跑时摔断手指,所以要找聂某索要医药费。后来的供述中,他又称是因为生活不顺,自己用砖头将手指砸伤。但他认为聂某曾找人打他,就以此为借口来敲诈一笔。为查清事实,办案检察官再次对卫某进行了提审。
“我的手指是自己砸伤的,找聂某赔偿医药费,就是想敲诈些钱。郭某和孙某不知道我手指是怎么受伤的……”在办案检察官着重讲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卫某愿意认罪认罚并如实交代。
办案检察官在综合全案证据后认为,卫某采取非法拘禁的手段向他人勒索钱财2万元,其行为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郭某、孙某并不知晓卫某的理由系编造,就是按照卫某的要求,采取非法拘禁的方式,帮助卫某索要医药费,2人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同时,郭某积极参与以“仙人跳”方式敲诈勒索他人2万元,涉嫌敲诈勒索罪。聂某虽然是非法拘禁案的被害人,但其曾联合卫某、郭某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应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2019年12月,庐阳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