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可以安心地过春节了。”近日,家住河南省西平县的李成(化名)格外高兴。日前,随着法院判决的生效,李成被法院执行拍卖的房屋已进入执行回转程序,不久,这套原本为他所有的房屋将完璧归赵。
“我给姐姐担保借的5万元是向投资担保公司借的,不是向马某借的,并且钱已还给投资担保公司了……”2019年2月21日,李成来到西平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向接待他的检察官说道。2011年2月15日,他帮姐姐李红(化名)从某投资担保公司借款5万元,以自己住房作为担保,并与该投资担保公司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3个月后,李红将5万元借款还给了投资担保公司,并从该公司收回了抵押借款协议原件。
2018年7月的一天,李成发现自家大门上有一张法院房屋拍卖通知书,便急忙来到法院,执行法官向他出示了一份落款为2017年7月4日的法院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原告马某诉称,2011年2月15日,马某与李成签订了5万元抵押借款协议一份,李成以自己的房屋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经催要,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还款付息,请法院判决李成归还借款本息。李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判决李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马某借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
“我从未收到过传票。而且姐姐明明告诉我,这5万元是从投资担保公司借的,她向公司出具的借条与公司出具的还款条已经撕毁,马某凭什么将我告上法庭?”看了执行法官出示的已生效判决书并再次询问姐姐后,李成随即申请法院再审。2018年12月,法院裁定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其间,李成的房屋被法院进行拍卖。再审申请被驳回后,他走进了西平县检察院,申请对该案进行法律监督。
西平县检察院受理了李成的监督申请后,办案检察官经过仔细查阅相关卷宗、实地走访,并多次询问李成、李红和马某,查清了李红与某抵押担保公司的资金往来,查清了该案的真实情况:李成当时并未看协议书,只是签了字。他一直以为抵押权人是投资公司,但其实是该公司员工马某。由于该合同是格式合同,为了拿到借款,李红只能签这份合同。正是这抵押权人与实际出款人不一样的“细节”被李成忽视,才使其陷入了这场官司。另外,李红将该笔借款5万元还给投资担保公司后,又向该投资担保公司借款15万元,投资担保公司让李红在有“乙方(马某)同意甲方(李红)使用李成在房产登记部门抵押登记的房屋保证该借款的正常履行”字样的借款合同上签了字,导致李成“被担保”。因李红一直未还清这15万元借款,马某和投资担保公司多年来一直未解除对李成的房产抵押。至于李成未收到法院传票的原因是他那段时间正好不在家。
综合上述事实,西平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2019年3月,西平县检察院以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提请驻马店市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驻马店市中级法院审查后将案件发回重审。日前,原审法院重新开庭审理该案后作出判决,撤销了该案原民事判决,并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上诉期内,马某未提出上诉,再审判决生效。
此案所涉15万元借款为民间借贷,应由李红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