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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时小卖部还没关门
2020-02-28 10:00:00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张某因与邻村韩某有矛盾,2018年11月11日晚10时许,张某酒后驾驶铲车将韩某家房子北墙铲倒。韩某在被铲倒的房子里开了一个小型超市,事发时有五六个人在超市内打牌聊天。经评估,被损坏的房屋及屋内物品价值1.21万元,并造成在屋内聊天的李某左脚受伤。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检察院以张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2019年11月14日,肥乡区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该案,肥乡区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李贺军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辩称:“我当时没想铲倒他的房子,只是想破坏房子外边的台阶来泄愤,我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提出:第一,张某去韩某家的目的是因两人之间有矛盾,想铲除其房后台阶泄愤,没有伤人的故意,并且被告人也仅仅是听说韩某家开了一个超市,具体超市是在哪个房间,被告人并不清楚。第二,韩某所开的小型超市在农村比较常见,不是公共所认知的综合超市,而是农村小卖部,并且开设在居住场所。类似这种居住与经营在同一场所的店铺,在晚上停止营业后应当属于私人场所,事发时在晚上10点以后,按常理应当属于停止营业状态,因此该小卖部事发时不能称为公共场所。第三,根据乙醇酒精量检测,被告人属酒后驾驶机动车,未达到醉酒的标准,说明被告人尚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其仅仅是针对特定财产的破坏。对于屋内人员的损害是其预料之外的后果,应认定为过失,因此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针对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李贺军结合卷内证据及法庭调查阶段当庭讯问被告人的情况,予以一一回应。

  第一,关于被告人去被害人家的目的,被告人供述其是为了铲除被害人房屋后的台阶泄愤。但是,被告人出于毁坏财物这一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对于造成的后果持放任态度。我们都知道驾驶铲车要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取得驾驶资格方可驾驶,被告人无驾驶铲车资格且酒后驾驶,其根本不可能精确完成这么复杂的铲车操作,且酒后驾驶更说明其在控制力降低的情况下对于损害后果的放任。

  第二,对于农村小卖部在停止营业时不属于公共场所这一观点,公诉人同意该意见,但是在事发时,该小卖部是处于营业状态的。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公诉人出示的被告人供述,其看到被害人家朝外的门没有关,这充分说明当时小卖部并未停止营业。辩护人认为,农村晚上10点以后小卖部停止营业仅仅是推测。对于农村小卖部,公诉人认为其售卖商品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并且案发时也确实有不特定的人在该小卖部内打牌聊天,证人能够证明,当时看到屋顶往下掉砖头和土块,才迅速逃离。如果不是撤离迅速,必然造成屋内人员的更大伤亡。

  第三,关于被告人辩称其只是听说韩某家开了一个超市,但不知道具体在哪一间房屋,公诉人认为,既然被告人听说被害人家开了一个超市,其目的是为了搞破坏,只是为了毁财不想伤人,其就应该下车查看屋内是否有人。在看到小卖部处于开门营业的状态下,仍然实施破坏行为,充分说明其对财产和人员的损害持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9年12月20日,肥乡区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编辑: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