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前,酒后驾驶将人撞亡并连夜潜逃,21年后,正在河边钓鱼的他被抓获归案。时隔21年,过诉讼时效了吗?近日,由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交通肇事案宣判,王某在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谅解的情况下获得轻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98年,停薪留职的王某干着个体出租,当年8月20日,他拉着同镇的三名老乡去城里办事。办完事后,四人一起吃饭,王某喝了约三瓶啤酒。当天21时30分许,王某酒后驾车沿兰岙路由东向西行驶,路上人和车都很少,王某开得很快,约每小时80至90公里,还开着远光灯。因为酒喝得有点多,王某大脑有点迷糊,将车驶入了路中心线左侧。突然“嘭”的一声,王某的车与对面正常行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车主被撞飞后头部触地当场身亡。王某见撞了人,酒也吓醒了,想到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就弃车逃跑了。
王某也想过投案自首,当了解到需要巨额赔偿后,他走到派出所门前又转身离开了。这一转身,就是21年的逃亡。王某先后到新疆等地打工,最后到江苏南通落脚。他一直活在后悔和恐惧中,靠吃安眠药才能入睡。其间,他也通过妻子想与对方协商,但因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过大,一直未能达成和解。被害人被撞身亡时年仅27岁,他的孩子刚刚2岁。案发后,公安机关多次查找王某无果,遂将其列为网上追逃犯罪嫌疑人。最终王某被抓获。
本案发生在1998年8月20日,王某被抓获是在2019年9月30日,时间已经过去了21年,是否过了诉讼时效呢?
承办检察官解释称,本案发生在1998年,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根据该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公安机关于1998年8月20日即对该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且确定王某为重大嫌疑人,20多年间多次到王某家中进行查找。王某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不惜背井离乡到外地躲避多年,具有明显的逃避侦查行为,因此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