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公私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席上,检察官宣读起诉书。被告人祖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接受法律惩处。近日,由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祖某抢劫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祖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陌生男子抢包
2019年6月24日晚上9时许,街道寂静,偶有车辆行人路过,一对男女发生冲突的声音打破了这份安静。男子朝着女子说:“不要这样啦!到这边来。”听上去好像是情侣间起了争执,在拌嘴吵架。但只见女子不顾自己包内物品散落一地,朝着路过的车辆驾驶员大喊:“我不认识他,帮我打110!”该女子拼尽全力想摆脱男子的纠缠,往陌生驾驶员方向走,男子见状,便撒手跑开了。女子松了一口气,向驾驶员求救称自己遭到了抢劫。
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在犯罪嫌疑人祖某随身物品中检查出一把折叠刀。
2019年7月,公安机关将祖某涉嫌抢劫一案移送江阴市检察院审查逮捕,该案交由该院检察官李晓雯承办。
李晓雯审查案卷时发现本案存在诸多的矛盾。据被害人葛某陈述:祖某突然出现在其面前,她吓了一跳,但借着路灯能看到对方较年轻,体型消瘦,身材不高,表情凶狠。未等她反应,对方迅速拉拽她的胳膊,箍住她的脖子,用力将她的上半身往地上摁,并威胁道:“别动!别喊!”葛某仅反映被对方控制人身,未提及包等物品被控制、拉扯的情况。然而,嫌疑人祖某的说法却大相径庭。祖某供述时多次强调,当晚只是预谋抢包,仅仅拉拽了对方的斜挎包,始终否认对葛某实施了语言威胁和暴力行为。
对案发当晚的描述,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说法截然不同。面对重重疑点,检察官提审了祖某。祖某仍坚称自己只是涉嫌抢夺罪,并提出辩解:身上被查获的刀具是作案后一天为了削水果新买的,未在案发时使用,并讲清了购买的时间和地点。
“新刀”有磨损
翻阅卷宗,检察官发现祖某有过抢劫罪前科,曾被判刑七年。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较模糊,无法清晰看清案件发生的具体过程。证人仅参与解救,也无法证明施救前祖某、葛某的状态和行为。真实情况到底是怎样的?刀具真的是案发后购买的吗?现有案件证据材料无法明确界定祖某的行为属于抢劫还是抢夺,审查逮捕的时间非常紧,要想查清事实,需要更多的证据。
为此,办案检察官第一时间要求公安机关移送被扣押的刀具实物,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祖某是否在其提出的时间、地点内购买了刀具,以及案发时段附近有无更近、更清楚的监控录像。同时,检察官联系了被害人葛某,请她再次回忆案发时两人的状态。葛某经过回忆,表示当时祖某的确有抢包行为,而自己一心想着逃脱对方的威胁控制,报案时心绪未宁才忽视了财物被拉拽的情形。
公安机关调取了祖某所称的购买刀具时段、地点的监控录像,发现该时该地附近并无销售摊位,祖某根本不可能购买到刀具;检察官核查涉案刀具也有了新发现,原来祖某口中所谓“新购买的刀具”较老旧,还有磨损。同时,根据调取到的离案发现场较近的监控,监控画面清晰显示了案发时祖某与葛某持续互相拉扯等情况,与葛某所说较为吻合。种种证据都指向一个认定:刀具非案后购买,祖某的辩解不予采信。
自愿认罪认罚
客观证据的补强让祖某的谎言不攻自破。检察官来到看守所,与祖某面对面交流,向其释法说理,劝他不要有侥幸心理,端正态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你可能还不了解,我来跟你说一说……”面对强硬的嫌疑人,办案检察官积极发挥主导责任,向祖某详细讲解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政策,并就适用后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进行了阐明。
听完检察官的释法说理,祖某的表情有些变化,但仍抱有怀疑心态。检察官再次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程序选择、量刑建议等内容向祖某耐心解释,并建议祖某向律师、狱友了解相关情况。
2019年7月,经江阴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祖某被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8月,江阴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再一次来到了看守所。
“检察官,我问过同监室的人,也咨询了律师,你上次说的都是真的,我现在讲真话。”最终,祖某承认之前避重就轻,为了减轻处罚说了假话,并如实供述采用言语威胁搂脖子等方式欲抢劫葛某但未遂的犯罪事实。“我是因为没钱回老家,当晚看到葛某独自一人背包过马路,便萌生了抢劫的念头。”
后祖某在值班律师的在场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江阴市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祖某涉嫌抢劫罪,向法院提出了有期徒刑一到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至2000元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提升了庭审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