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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交罚款不退地 非法占用长达9年
2020-01-09 16:42:00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本报讯(记者戴小巍通讯员刘婷夏爱文)2019年12月27日,由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检察院提起的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梁子湖分局(原鄂州市国土资源局梁子湖分局)不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在鄂州市华容区法院公开审理。法院当庭宣判: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梁子湖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对案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

  2010年6月,沼山镇村民金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4065平方米予以硬化,违法修建膨润土晒场和厂房。

  同年12月,原鄂州市国土资源局梁子湖分局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要求金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5000元罚款。但是金某交了5000元罚款后,处罚执行戛然而止,再无后续动作。

  只交罚款不退地,金某又先后于2015年、2016年擅自占用集体土地新建一栋占地面积110余平方米的个人住宅和一间占地面积600余平方米的鸡舍。

  2019年7月18日,梁子湖区检察院向原鄂州市国土资源局梁子湖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严格、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执行对金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土地原状。

  同年10月24日,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梁子湖分局对金某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710余平方米建房(含附属鸡舍600余平方米)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19年11月12日,梁子湖区检察院在回访时看到,几千平米硬化过的晒场上盖了一层厚厚的泥土,但是水泥地面明显还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仍未拆除。

  同年11月28日,梁子湖区检察院就该案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梁子湖分局围绕被告方是否已经履职到位、土地是否达到恢复原状的要求、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是否由沼山镇人民政府监管等问题展开了举证、质证、辩论。

  经过公开审理,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