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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家庭带来极大伤害”
2019-12-26 09:18:00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忏悔人:王广宽

  ●原任职务:山东省青州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科长

  ●触犯罪名:挪用公款罪、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8年9月19日,王广宽犯挪用公款罪被青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犯罪事实:王广宽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人民币30万元;受贿19.28万元。

  回顾自己过去的经历,曾经奋斗过、努力过,有过自己的业绩,有过自己的辉煌。但随着思想的松懈和理想信念的缺失,自己一步步滑入了犯罪的深渊,不能自拔。我从乡政府的工作干起,进入财政局工作后干过后勤、办公室,一步步干到重要业务科室的负责人。这本是组织对我勤恳工作的认可,可随着自己经历越来越丰富、能力越来越强,却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尤其不能适应新时代党员干部的新标准、新要求,不守规矩,进行权钱交易,损害了党员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公信力,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尤其是私欲膨胀,使我逐步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我在乡镇及局办公室、社保科、国债服务部工作期间,工作勤恳敬业,遵纪守法,也做出了一些成绩。自从2002年4月担任会计科科长后,开始分管一方工作,相对独立,这时自己的思想产生了变化,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有一次,一个熟人来找我办理业务,送来一盒茶叶,我便收下了,从此自己的私欲开始膨胀。工作上、思想上逐渐放松要求,思想开始向金钱方面靠拢,渐渐忘记了自己是一个共产党员、是人民的公仆、是党的干部,忘掉了党性、忘掉了纪律制度、更忘掉了法律,开始违纪办理一些事情,并接收礼品和吃请,随着这些违纪事项的逐渐增多,私欲也逐渐膨胀,逐步走向违法犯罪。

  在诱惑面前,我放松了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忘记了党纪国法、忘记了自己肩负的责任,忘记了权力的来源,在个人贪欲面前迷失了自我、任人摆布。我的犯罪给家庭带来极大伤害,律师告诉我,在我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年迈的母亲一病不起,妻子每天都是满腹忧愁,更加沧桑了。

  我也要告诫大家千万不要学我,切莫做出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党员形象、有辱家门的事情。

  (本报记者郭树合通讯员刘玉娟/整理)

  编辑: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