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督主要监督事项
(1)违反规定过问或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案件的;
(2)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材料或打探案情的;
(3)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的;
(4)违反回避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5)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6)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等不当接触交往,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等的吃请、送礼、接受案件当事人支付出差食宿费用或其他利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7)向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律师,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或为律师介绍案源、约定比例分成案件代理费用的;
(8)检察院工作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在其任职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或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规避任职回避的;
(9)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当幕后“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的;
(10)其他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情况。
二、监督意见的反馈方式
1.案件当事人或者受其委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发现我院干警违反上述监督事项内容的行为,可将监督意见直接邮寄我院。
邮寄地址:句容市文昌中路22号 邮编:212400
2.本院监督举报电话:0511-80776057
3.也可直接向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反馈,监督举报电话:12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