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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句容市司法局构建检律良性互动关系机制工作规范
2017-06-28 17:08:00  来源:

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句容市司法局

构建检律良性互动关系机制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提高句容检察院律师接待工作水平,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检察官和律师履行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责使命,全面构建新型检察官和律师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规范》等法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充分认识检察官和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推进法治建设中所担负的共同法律责任,尊重和依法保障律师正当权利。共同努力构建对立统一、交流共进的良性互动关系。

第二条 以严格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抓手,促进检察官和律师既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共同促进诉讼活动公正高效开展。

第三条 检察机关充分利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完整依法公开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的律师接待互联网平台功能。

第四条 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后,应当及时与人民检察院联系,并出示委托授权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函、法律援助公函,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或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办理辩护案件绑定。人民检察院应于每个工作日及时向案件信息公开网上传案件受理、采取及变更强制措施、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侦查终结等案件办理流程信息,方便律师查询。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依托检察机关微信公众平台,建立检律互动微信工作群,安排专人负责工作群的维护和运行,及时准确回复律师微信咨询。逐步建立微信律师接待预约机制,实现律办理师接待网上微信预约。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进一步优化“二维码”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推送机制。加强对“二维码”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使用推广力度,强化其对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网功能不足的补充。提高系统内案件信息更新速率,增加案件信息更新提醒功能,逐步建立案件信息更新实时推送机制。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工作要求,及时扫描生成在办检察案件电子卷宗。设立专门阅卷场所,提供专门阅卷设备,实现律师阅卷网上预约和无纸化电子阅卷,提高律师阅卷的效率,降低律师阅卷成本。辩护人可申请通过光盘刻录的方式复制电子卷宗材料。辩护人复制纸质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应提供必要的复印设备,方便辩护人自行负责。辩护人进行材料复制免除所有费用。

第八条 检察官办理案件,应当充分尊重律师执业权利,全面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律师在代理案件进入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各个办理阶段均可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案件承办检察官听取意见。检察官听取律师意见应在专门场所进行,律师也可通过电话、网络、书面等多种途径提供律师意见。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保障律师会见权利。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人民检察院在辩护律师持有上述“三证”时应帮助辩护律师行使会见权。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第十条 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收到律师申请后,应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相关审查不被采纳的,应及时向律师做出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根据律师申请收集、调查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第十一条 辩护律师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可以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对于存在法定非法证据排除情形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不得作为批准逮捕、起诉意见和起诉决定的依据。

第十二条 辩护律师享有羁押必要性审查请求权。律师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有证据和其他材料的,应当附上相关材料。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确实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律师,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辩护律师对于自行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以及其他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其他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据也可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 在办理重大敏感、涉众型案件、刑事和解案件、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以及涉检信访等案件过程中,检察官与律师应当加强互相支持和配合,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处理,同时共同做好释法说理和矛盾化解工作,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 坚持每年轮流主办“检察官与律师抗辩赛”,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积极促进学习交流,共同提高业务素质,提升检察官和律师专业化水平。

第十六条 不定期召开专题研讨会,研讨双方共同关注的法律新问题,以统一认识,解决双方在司法实践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

第十七条 各自在制定有关执法工作指导性意见、执业规则或者业务指导规范时,可以根据需要以函件形式互相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建立检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听取履职和执业情况的反映和投诉,共同研究、分析、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消除分歧,统一认识。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聘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律师担任人民监督员、检风检纪监督员、检察案件流程监督员,律师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聘请检察官担任律师行业的行风监督员,加强对各自履职和执业情况的互相监督。

第二十条 双方每年应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律师对检察官公正执法情况,检察官对律师依法执业情况,开展互评。

第二十一条 对于检察官和律师互评中,发现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对方提出纠正意见。一方收到纠正意见后,应当认真自查和纠正,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对于重大、典型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在检律工作联系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201771日试行。本规范与有关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印)         

                                                            句容市司法局(印)

                    2017515

  编辑:朱孟瑞